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2621号
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李家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99699352U。
法定代表人:焦新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85226。
法定代表人:车全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称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