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987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9658L。
法定代表人:邓小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聚业路136号3幢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85226。
法定代表人:陈全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柯润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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