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487号
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EWJ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7栋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852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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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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