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成都广威三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树蓓街1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8LNL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广威三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广威三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广威三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成都广威三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