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西大街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新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新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井冈山大学图书馆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系井冈山大学(甲方)、发达控股公司(乙方)、江西星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合同,一审法院应将井冈山大学作为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虽将井冈山大学列为一审被告,却未对井冈山大学的权利义务、应否承担案涉电梯款付款责任进行相关阐述,同时判决书中又载明准许***、***撤回对井冈山大学的起诉,前后明显相矛盾。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