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2524号
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849535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计4164元,由原告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