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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722民初155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2026)赣0722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2026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6)赣0722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