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110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六盘水路41号、中国西部创业园启林创客小镇B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DXJ4J2D。
法定代表人:刘南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6028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421129。
被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北楼1001-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55891Q。
法定代表人:吴又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贵州华泰智远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