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422执353号
申请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
法定代表人:李增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苏岫珉,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京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新宾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辽04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1735.00元,2022年3月1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教育局一次性给付265137.00元,其余申请人放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印发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蒙奎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