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422执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增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苏岫珉,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01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万元,诉讼费5370.00元,合计27.5370万元。申请执行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执行费4031.00元由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程云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