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22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

法定代表人:李增晓,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务农,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晓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