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422执343号 申请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兴京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京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新宾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辽04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1735.00元,2022年3月1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教育局一次性给付265137.00元,其余申请人放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印发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