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建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行申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良文,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之子、**之兄。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清惠,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谢良文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良文,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周清惠,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谢良文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市城建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中段银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学文,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伟,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霖,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诗明,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专职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代宏,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良文因其诉赣州市城建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赣07行终573号行政判决及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良文以决定就赔偿事宜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良文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谢良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方石清
审判员  古豪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法官助理饶晓燕
书记员万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