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梓、某某哈尔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2053号
原告:**梓,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23号楼00单元01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8888646XX。
法定代表人:程子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市排水管护中心,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00414031843E。
法定代表人:闫振滨,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梓与被告**哈尔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市排水管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梓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25.00元由原告**梓负担。
审判员  谢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