遨为(上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遨为(上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3034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施燃,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平,男。
被告:遨为(上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华,执行董事。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遨为(上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文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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