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6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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