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2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576425909K,住所地兴宁市怡宁苑小区16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邹国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543H,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发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2元,减半收取为7366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32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366元。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陈国华
审判员  张孟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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