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319号
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543H。
法定代表人:何发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慧,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龙,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委会阮埇村阮东171号之四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0DCD7G。
法定代表人:梁崴。
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97054.2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7054.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