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92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54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0356C。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粤2071民初34925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864811.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变更保全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以其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岗支行的44062401040006228-6账户内金额为10000000元的银行大额定期存单作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前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岗支行的44062401040006228-6账户内金额为10000000元的银行大额存单(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上述足额冻结,则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4925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保全。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