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3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清美创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明,北京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边志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晨,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雨,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工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建工设计院应发放***项目奖金,但对于尚需发放的项目奖金金额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于双方主张的项目奖金所涉之具体项目及计算方式(包括不同时期的奖金计算基数、***工作量及所占奖金比例、不同项目的应发奖金及已发奖金数额等各项计算依据)未能进行逐项查明并进行具体核算,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另,仲裁裁决确认2012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对此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予确认;建工设计院在一审期间主张的已发奖金金额包含***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上述问题亦应在重审时予以注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