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民初44413号
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
法定代表人:边志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雨,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明,北京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工设计院)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设计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雨、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设计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2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奖金865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0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设计师岗位,当日签订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劳动合同,2015年5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前被告提交辞职申请,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被告在职期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000元加奖金,工资打卡下发制发放,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对于奖金没有明确规定,是考虑到公司效益、回款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设计人员工作表现、工作完成情况、设计人员直接领导和上级领导认可情况等各项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奖金总额大概在合同总额的15%至20%之间,2015年1月1日起,确定了项目奖金总额为合同总额的20%,奖金总额是归项目所有参与人员。但具体到被告个人,奖金如何发放没有具体的约定和标准。而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奖金也不是必然要发放的,且原告已足额发放被告奖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2年起的奖金,其于2018年6月申请仲裁,因此其要求支付2017年6月之前的奖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现不同意仲裁裁决。原告薪酬体系是框架性综合考虑的分配体系,奖金分配是在考虑企业支付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员工激励具体综合考虑,企业效益、回款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设计人员工作表现、工作完成情况、设计人员直接领导和上级领导认可情况等各项因素。在2014年12月31日出台《院团队项目经理制奖金分配办法》之前,即2015年之前,设计人员奖金计算是用企业收入减去企业支出、计提其他有可能发生的支出及相应的准备金后,按照参与专业的难度、相应的一线、二线,以及参与项目的贡献率和绩效进行分配。每个项目参与专业不同,在分配奖金时各专业的比例不同,参与的设计人员按工作量差异比例也不同。不同项目按照参与专业的难度,奖金分配比例不同。所以各个项目在奖金分配时的总奖金比例、专业比例、设计人员比例均不固定。原告2014年12月31日出台《院团队项目经理制奖金分配办法》规定项目总奖金额按合同额的20%确定,各专业比例由各专业室主任和项目经理会议决定,设计人员奖金比例的评定由其本人、专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分别按不同权重确定。该办法第五项第三条规定项目经理根据当期可发奖金金额与各专业比例以及设计人员比例核算本项目人员奖金,其中当期可发放奖金额为项目回款,只有回款项目才进行奖金分配。所以2015年之后,各个项目在奖金分配时的总奖金比例可以确定,但专业比例设计人员比例均不固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时间属实,被告工作岗位是结构室主任工程师。离职原因是2018年3月28日,原告不同意劳动合同到期后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000元,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税后7000元加奖金,平均每月实发奖金6000元。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被告明确约定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关于奖金的发放情况,被告主张入职时对于其个人的奖金无明确约定,但结构部分会占到奖金总额的30%到33%,具体要根据每个参与人员的情况确定,公司会对奖金分配组织人员应填写奖金表,按照奖金表来进行发放。2015年后,原告的奖金分配办法规定奖金总额为合同额的20%,然后根据项目团队中各专业的比例分配,其中项目经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概预算各占比例,其中被告部门所做的结构部分占总奖金的30%,特殊的存在以结构为主的加固的项目,奖金比例会占60%-70%。对于结构内部部门员工,各个参与人员的比例又有明确规定,但被告每个项目所参与的角色不一样,因此比例也会不一样。奖金根据项目进度来发放,项目进度时间跨度不一,且分阶段,从设计、施工到尾款,每完成一项才结算,在一些项目没有回款而其它项目有回款时,会先从别的项目调取一部分钱发放,存在预发奖金的情况。在原告未给被告明细单、原告所发放的奖金无对应项目及对应比例、是否已发完未与被告确认的情况下,对应项目的奖金发放完毕与否被告并不清楚。另外,入职时双方约定被告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上不封顶,低于30万会予以补足。2015年之后的奖金是按照被告上述所述的奖金比例进行发放。原告未足额发放被告在职期间的奖金,且离职清单中也写明被告奖金没有结清。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仲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认可:2012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5年5月9日。被告担任院团队施工图室所工作,为院团队主任工岗位,工资为4000元或按设计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2015年5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5月9日,被告担任院团队结构室工作,担任结构总工岗位,该劳动合同对于月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奖金:根据设计院产值、效益情况,按月核定工作量确定奖金额。
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未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奖金,被告就奖金的发放标准、规定及未足额支付奖金的情况,被告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院团队项目经理制奖金分配办法。该奖金分配办法规定:一、从2014年12月起试行院团队项目经理制奖金分配办法。二、项目奖金额由市场经营部根据项目利润率和参与专业、外联专业情况在合同总额的20%确定。三、奖金各专业比例由专业室主任和项目经理会议决定。四、项目设计人员奖金分配比例评定权重:设计人员本人占20%,专业负责人占30%,项目经理占50%。五、具体奖金分配核算流程。2.项目和奖金总额确定后一周内,项目经理填写《项目专业分配比例表》,各专业负责人会签后发综合办人力资源部。附件:奖金调整原则备忘。2、项目经理及骨干人员保护原则:月度奖金低于预期时采用预发方式,下期核算后调整,年终进行总体评估与预期年薪调整。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二、录音。2018年5月9日被告与原告公司员工的录音显示原告表明除海底捞项目的结构是一所做的,结构的没拨回来,如果那块钱有问题的话,应由一所来……,单位在录音中表示经核实,其单位已经按被告的工作量及公司的制度全部支付了奖金,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计算明细,不认可已经结清。原告要求被告说明未结清的明细。录音未提到被告奖金计提标准。
2018年5月17日,被告给原告单位的常务副院长王玮的通话记录显示:王玮表示奖金该发发,辞退该补的按照合同法补。打官司也不可能全赢,法院也是协调。被告表示新疆有色做了两遍。王玮表示回款没回来,不能亏损了还发奖金。要七八万还可以找人协调。***表示巴彦医院后期服务全是其一人做的,出差及施工配合。王玮表示可以适当补偿一下,让被告把情况说说。被告表示施工配合奖8%没发过。王玮表示8%不是单独发的,就是在奖金里的。合理情况下,可以协商。被告询问巴彦医院的奖金怎么算。王玮表示那么多年了哪记得,但肯定是大家各专业都没意见,记得应该发完了。被告询问为何前三年每年都是30万,12、13、14年补到30万了,15、16、17就不管了。王玮表示15、16、17效益没以前好了,项目少了。
与郭靖的通话记录被告表示奖金没有算清楚,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原告可以在表格上写一下。
原告认可与郭靖的电话录音。认可被告所拨打的电话是王玮的电话。
证据三、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经营资金计划制度打印件。该证据载明:项目奖金费用计划(不含项目前期费用),(一)、由市场经营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奖金总额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作出《项目奖金计算表》交综合办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奖金计算的依据。(二)奖金分配原则,1.项目负责人奖金占项目奖金总额的5%。……,3.专业负责人奖金占专业奖金总数的8%。4.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奖金占本专业奖金比例规定(如某级校审人的工作未能达到规定校审深度,出现“倒三角”现象,则相应奖金比例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总比例不变)。……;2)结构专业:校核14%、审核7%、审定6%,共27%;……。5.施工配合人员奖金占项目奖金总数的8%。6.其余项目奖金分配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意见为主,并参考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意见。有关流程由综合办、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负责实施。(三)奖金分配流程。1.项目奖金结算或阶段结算前,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分配比例表》填写并签字完成提供给院综合办人力资源部门,作为项目技术人员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2.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场经营部提供的《项目奖金计算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分配比例表》,完成奖金计算,并按有关手续提供给财务部实施发放。原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四、奖金总额核算表三份。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合同号SJ1400-089补)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奖金总额95.7万元,核定发放比例20,本期发放奖金进度50%,本期发放奖金191400元,***奖金额合计97257.61元。商务部抗震加固项目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本期发放奖金额177894元,其中***奖金额合计66069.83元。巴彦玻璃幕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奖金总额35000元,***奖金额为15802.50元。原告认可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合同号SJ1400-089补)奖金总额核算表、巴彦玻璃幕奖金总额核算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商务部抗震加固项目奖金总额核算表的真实性。
证据五、《巴彦医院玻璃幕墙,石材装饰工程项目》奖金颁发申请。该证据载明2017年2月21日,***申请支付该项目的奖金,表示该项目设计费5万已回款,申请3.5万元的奖金。2017年3月16日,王玮批准同意。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六、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原告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七、巴彦淖尔医院奖金分配比例表打印件。被告主张该表格是杨玉玲给被告的。原告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证据八、2013年6月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文辉承诺对蜀海食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的结构专业设计内容及图纸质量及施工服务负主要责任,并愿承担一切相关的技术和法律责任。因文辉同志调本院工作,结构师章转移手续暂未及时办理完成,为保证其所负责的蜀海食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结构工作的进行,由院领导研究决定:暂借用***同志的结构章办理设计施工验收服务等相关手续。结构技术问题由文辉同志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该承诺书盖有原告公司公章。
证据九、被告制作的奖金统计表打印件。该表格中显示尚存在奖金差额的项目及奖金发放情况如下:
交图日期
项目
合同额(万元)
奖金总比例%
结构比例%
奖金额(万元)
实际给的(万元)
差额(万元)
2012.5
鄂尔多斯就业局(合同号SJ1100-108)
342
20
30
1.847
0.491
1.356
2012.5
大兴校区硕博楼3#4#(合同号SJ1200-004)
76.99
20
30
3.372
1.296
2.076
2012.7
大兴校区学生宿舍7、9#(合同号SJ1200-005)
68.22
20
30
2.988
1.649
1.339
2012.7
大兴校区学生宿舍8、10#(合同号SJ1200-066)
52.02
20
30
0.6871
0.243
0.443
2016.2
大兴校区办公楼
180
20
30
5.616
2.454
3.162
2012.10
巴彦淖尔医院
1217.2
20
30
26.292
9.452
16.84
2013
巴彦淖尔医院加层补充协议
386
20
30
8.338
0
8.338
2013-2016
巴彦淖尔医院施工服务
1623.2
20
30
7.791
0
7.791
2014.12
巴彦淖尔医院屋顶羽毛球馆
20
20
30
0.876
0.958
0
2015-2016
巴彦淖尔室内装修项目(SJ1400-079)
360
20
2.592
2.592
0
2015-2016
巴彦淖尔室内装修项目补充协议
96
35
1.008
1.008
0
2017.2
巴彦卓尔医院玻璃幕审核盖章项目(合同号00SJ1100-028补3)
5
70
55
1.58
0
1.58
2015.6
国际贸易研究院抗震加固项目(合同号SJ1400-089)
110
20
40
7.854
7.746
0.108
2017.3
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合同号SJ1400-089补)
95.7
20
58
9.769
0
9.769
2012.11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一遍(合同号:SJ1200—067-1、2)
282
20
30
4.23
4.23
0
2013.11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二遍(合同号:SJ1200—067-1、2)
282
20
30
5.584
5.347
0.236
2013.3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二期第一遍(合同号:SJ1200—067-3)
704
20
30
15.629
7.026
8.603
2014.3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二期第二遍(合同号:SJ1200—067-3)
704
20
30
15.629
0
15.629
2013.8
财经大学看台
65.37
20
30
0.863
0.147
0.716
2013.6
北京海底捞厂房、集体宿舍审核盖章
66.14
20
30
0.556
0
0.556
2013.5
上海海底捞厂房审核盖章
61.94
20
30
0.520
0
0.520
……
……
……
……
……
……
原告不认可统计表的真实性。
诉讼中,关于奖金支付情况,原告向本院出示了2012年至2018年工资明细表、项目奖金核算表、***项目奖金明细和可发奖金余额表、奖金总额核算总表。上述证据载明:一、项目奖金核算表、奖金总额核算总表载明情况如下:1、仅有部分奖金总额核算表有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各专业所占比例,大部分奖金核算表并无负责人签字;2、有***签字认可的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每个项目的结构专业分配比例、***参与所分配奖金比例均不同,奖金总额核算表中载明的专业分配比例、***参与所分配奖金比例与***提交的其本人制作的奖金统计表中所载明的结构专业、本人奖金分配比例不一样(如巴彦医院精装修项目,合同号SJ1400-79);3、巴彦玻璃幕墙项目进度增量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结构专业分配比例为40%,***应发奖金数额为15802.50元。4、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项目(合同号SJ1400-089补)载明奖金总额957000元,本期发放奖金进度50%,本期发放奖金额191400元,其中结构专业分配比例为58%,***应发奖金数额为97257.61元。5、北京建筑大学新校区行政办公楼(合同号SJ1400-069),2014年6月至8月的奖金分配核算表载明当期统计进度增量20%,***可分配奖金共计2698.20元,2015年12月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结构专业分配比例为25.5%,***可分配奖金为7325.33元,2016年11月奖金总额核算表载明***可分配奖金为12356.61元。
二、***项目奖金明细和可发奖金余额表内容如下:
***项目奖金明细和可发奖金余额表
合同名称
奖金总额
已发奖金总额
可发奖金余额
已发***奖金额
可发***奖余额
说明
商务部加固改造(合同号SJ1400-089)
275000
172894.52
102105.48
72460.14
0
按该项目最终一次奖金发放***奖金占当期奖金总额32%。该项目核算***奖金余额为102105.45*32%等于32673.8元,该核算金额32673.8已通过预发发放完成,可发余额为零。详见表后说明。
大兴校区行管楼(合同号:SJ1400-069)
184800
181199.79
3600.21
22380.14
余额3600.21为参与施工验收奖金,其中结构专业占30%,为3600.21*30%=1080元,该核算奖金1080元已通过奖金预发发放完成。
大兴校区体育楼(合同号:SJ1400-069)
403932
267817.97
136114.03
1251
0
未参与
有色金属工业产品研发、仓储基地项目
1537592.23
2009539.81
0
143114.67
无可发余额
巴彦玻璃幕墙项目
35000
0
35000
0
0
核算奖金15802.8元,已通过预发完成
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合同号SJ1400-089补)
191400
0
191400
0
33623.81
说明为:核算奖金97257.61,其中63633.8元已通过奖金预发发放完成,余可发奖金额为33623.81元。
……
……
……
……
……
……
……
合计
10501731.51
12338557.11
489239.72
631459.82
33623.81
三、***2012年-2018年收入明细
年份
年收入(元)
工资(元)
奖金(元)
2012
286166
82480
203686
2013
325630
124545
201085
2014
280000
132496
147504
2015
216934
135577
81357
2016
170888
127377
43511
2017
189741
124234
65507
2018
46997
44997
2000
合计
1516356
771706
744650
***核算项目奖金余额表
核算***奖金余额项目
核算余额(元)
商务部加固改造
32673.80
大兴校区行管楼
1080
巴彦玻璃幕墙项目核算
15802.50
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
97257.61
合计
146814.21
已发奖金631459.82元加上核算项目余额146814.21元等于778274.03元,减去2012年至2018年已发奖金,778274.03-744650=33623.81元为可发余额。
说明:根据以上明细表,可以看出,***2012年至2018年奖金收入总额为744650元,其中包含项目结算奖金和项目预发奖金,按项目核算后,其奖金总额因为778274元,其中差额部分从“国际贸易科研用房抗震加固SJ1400-089“项目中发放为33623.81元。
原告所提交的2012年至2018年工资表所载明的所发奖金数额与***2012年-2018年收入明细表一致。原告提交的2012年至2018年的工资明细表所显示的实发数额与被告提交的银行明细除2014年年终奖第二次发放28000元及2018年4月以外,其余实发数额均一致。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主张2012年至2018年工资明细表中,2012年其他应发28915.78元是补发的工资,不是奖金。2014年年终28000元无银行记录,不认可2018年4月的工资,银行发放金额为6007.19元,认可2102年至2018年工资明细表所载明的其他情况。关于项目奖金核算表主张,关于巴彦卓尔医院项目表格虚构内容,有意调低专业系数部分。巴彦淖尔补充协议、羽毛球馆项目没有列项,未支付奖金。巴彦淖尔医院的三个合同的施工服务费没给,专业内部人员分配比例不对,结构注册章专业系数不对。关于新疆有色项目,表中缺少重要列项、未按照合同额20%发放奖金、结构专业系数被告为1.2,结构注册章专业系数不对。大兴校区办公楼奖金总额不对,与合同额20%不符。上海海底捞和北京海底捞项目应该有奖金。其余项目也存在奖金总额非20%的情况,也存在虚构项目列表的情况。原告存在奖金差额难以自圆其说,项目奖金核算表中所记载的。
关于奖金比例情况,被告主张入职时对于其个人的奖金无明确约定,但结构部分会占到奖金总额的30%到33%,具体要根据每个参与人员的情况确定,公司会对奖金分配组织人员应填写奖金表,按照奖金表来进行发放,2015年后按照被告所述的比例进行发放,但实际上每个项目所发放的奖金比例并不一样,而是根据参与程度等每个项目的奖金比例不一样。但被告未就其每个项目应该获得的奖金数额向本院出示证据。诉讼中,双方均认可项目奖金非一次性发放,而是根据回款情况等分次发放,存在预发奖金的情况。双方均未就奖金分次发放的情况向本院出示其他证据。
另,关于提起仲裁之日起前两年拖欠奖金的情况,被告主张:1、设计院奖金的发放根据项目进度发放的,项目进度长短不一定,项目也分阶段,项目从设计、施工到尾款,每完成一项才结算,有些工程没有回款,其它项目有回款的,会先从别的项目调取一部分钱发放,会存在预发奖金的情况。因此哪个工程发完或者没发完,被告不清楚;2、原告未给被告明细单。每一笔奖金的发放都没有对应工程项目,也没有列明对应的比例,每个项目是否发完都没有让被告确认过。3、被告在仲裁阶段的请求为2012年至2018年期间全部未结算清的奖金数额;4、原告在开庭时提供了劳动者在2012年入职到2018年离职期间全部的工资奖金、分配表和大部分项目合同的凭证,被告认为分配表有些数据是不准确的,比如专业系数、附加列项是不准确的,但参与人员是准确的,因此可知原告的原始数据是存在的,但原告未提供原始数据;5、双方对于奖金的发放比例20%是认可的,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算出来,按照合同额乘以20%减去一年已经发放的就是奖金数。6、近两年未结清项目包括巴彦淖尔医院项目、巴彦淖尔室内装修项目及其补充协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一遍和二期第一遍、大兴校区办公楼项目等,但不清楚具体尚有多少奖金未结清,无法明确。7、未支付奖金的项目包括2014年开始的巴彦淖尔施工服务项目、2017年2月开始的巴彦淖尔玻璃幕墙审核盖章项目、2015年开始的巴彦淖尔医院屋顶羽毛球馆项目、巴彦淖尔医院补充协议、2017年3月开始的国际贸易中心补充协议和加固项目、北京、上海海底捞厂房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二遍和二期第二遍。
2018年5月24日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18年6月,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请求为:确认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6000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39285元;支付2012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奖金865730元。2018年9月6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2997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2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2012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奖金差额86573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奖金分配方案、奖金统计表、奖金总额核算表、银行明细、录音、2012年至2018年的工资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签收单、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奖金总额、结构专业奖金比例、被告个人应占奖金比例及奖金支付情况本院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奖金总额。双方均认可的奖金分配办法规定奖金总额为合同额的20%,但原告未就实际按照面积计算奖金向本院出示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奖金按照面积计算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主张的奖金总额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因在于被告自行制作的奖金统计表中所载明的奖金总额与其签字确认的奖金核算表中所载明的奖金总额不一致,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其次,奖金分配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奖金发放保护原则为:月度奖金低于预期时采用预发方式,下期核算后调整,年终进行总体评估与预期年薪调整,被告亦认可存在奖金预发的情况。因此,本院对于原告预发奖金的主张予以采纳。
再次,对于被告所在的结构专业所占奖金比例及被告所参与程度所占奖金比例及奖金支付情况。双方提交的奖金核算表及双方陈述均显示具体项目中结构专业所占的比例以及结构项下各分项所占的比例因项目不同而不同。现一方面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结构项目所占比例及结构项下各分项所占比例及其在每个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同时被告认可的有其签字的奖金总额核算表与被告自行制作的奖金统计表中所载明的结构专业所占比例、结构专业项下被告参与程度比例不一致。另外,被告未能举证每个项目的奖金发放情况,且关于已发奖金情况存在前后矛盾,其陈述未完全结清项目包括:巴彦淖尔医院项目、巴彦淖尔室内装修项目及其补充协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一遍和二期第一遍。完全未支付奖金的项目包括:2014年开始的巴彦淖尔施工服务项目、2015年开始的巴彦淖尔医院屋顶羽毛球馆项目、巴彦淖尔医院补充协议、北京、上海海底捞厂房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二遍和二期第二遍。但被告本人自行制作的奖金统计表与被告的上述陈述存在如下矛盾:巴彦淖尔室内装修项目及其补充协议奖金已经支付完毕、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一遍奖金已经支付完毕、2015年巴彦淖尔医院屋顶羽毛球馆项目奖金已经支付完毕、新疆有色金属工业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第二遍已支付部分奖金。因此,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奖金计算方式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关于每个项目具体的奖金支付情况的说法无法采信。
最后,在被告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项目奖金明细和可发奖金余额说明及奖金核算表认可对被告尚有可发奖金余额为33623.81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被告***项目奖金33623.8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肖志勇
审判员 宁泽兰
审判员 黄秋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