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9115号之四 申请人: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6层6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国华大厦B座130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同该公司。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京0102民初19115号裁定书,对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诉讼中,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分院、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