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769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信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25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69820248X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宁波信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