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微晶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368号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西沙桥北边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利,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南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兰州新区微晶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瑞岭翠苑小区2号楼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微晶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州新区微晶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新区微晶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