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9431号
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理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澄。
被告:瑞安市陶山镇陶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圣光,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邵文娟,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陶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6元,减半收取计10628元,由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