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764号之一
原告: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9332396M。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才,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垟,浙江北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0946978。
法定代表人:陈理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乐清绿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胡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