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3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0946978),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南路669号。
负责人:陈理贵。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4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款项30239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封了***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座××单元房产及车牌号为闽AE××××车辆,经查,上述查封房产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转交参与分配材料,闽AE××××车辆由于未扣押到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4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 毅
执行员 陈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朝富
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