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破申165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该公司总经理。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