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1年07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汉沽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津0319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52521.58元、案件受理费534.5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债券登记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53056.08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津0319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