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东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76917.07元。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2021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多次查控后,本院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