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627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来与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3049.8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车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8日。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冻结期限截止到2022年9月6日,续冻需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闫志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627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来与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3049.8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车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8日。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冻结期限截止到2022年9月6日,续冻需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