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6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14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319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财产不足额。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宝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艺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