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芦汉沽盐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博鑫隆塑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汉南路三化西。
法定代表人:王殿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子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塑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48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塑管有限公司存款111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