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民初1105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6元,减半收取计8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法官助理 张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