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京74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伦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天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9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伦基业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本案案涉票据出票人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应由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此外,依据(2021)沪0118民初1596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北京恒运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再以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移送管辖。所以,本案涉及恒大系公司,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京伦基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京伦基业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京伦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楠
法官助理***书记员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