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京74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首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鑫进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进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1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伦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云盛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依据“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等纠纷,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21)沪0118民初15961号案件,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恒云盛公司为第三人,再以其为恒大系公司为由移送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京建公司对于京伦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关于京伦公司的上诉主张一节,京建公司并未起诉恒云盛公司,故一审法院关于“京建公司并不选择将恒云盛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故本案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的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京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京建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京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楠
法官助理***书记员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