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31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
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瑛,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卞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