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2)苏0508民初826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1月2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明远西路15号淮安开放大学综合楼第10层、一楼西侧。
负责人:孙艳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男,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正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严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