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80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向原告在本院确认接收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电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查询,原告已均于同日收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