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安生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女,1997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安生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民新能木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电气(新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 法定代表人:张焰。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安生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新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民新能木垒电力有限公司、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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