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998号之一
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娄港村上娄湾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5B8U67。
法定代表人:娄传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134号鑫晨新居2-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59997F。
法定代表人:黄国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先砦,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42元,减半收取20821元,由原告湖北鼎腾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