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3511号
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博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XXDWP4D。
法定代表人:邢开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134号鑫晨新居2-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59997F。
法定代表人:黄国堂,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福建省宝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军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珂
书 记 员 李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