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59997F。
法定代表人:黄国堂,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龚先砦,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柴小区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512819XF。
法定代表人:肖常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鄂09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孝感市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号:鄂(2019)孝感市不动产权第0009343号】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同时对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孝感市平方米)予以公告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北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孝感市予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查封。2022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令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将该案指定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09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感市孝南区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彭 湃
审判员 李雅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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