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电缆厂、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3417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电缆厂与被执行人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698776元,利息672426.06元、案件受理费32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340939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法通过司法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中,先后于2020年7月21日、8月21日、10月21日、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信息,依据查询结果,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京Q×××**号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经本院到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1月11日和1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36040元,扣除执行费3817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97869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11525.06元。现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其他零星存款因数额太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措施。经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怀 审判员  毛庆军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