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小城照明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0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2754。
法定代表人:张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玲,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城照明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村新宫家园北区九号楼二层东1-1号。
法定代表人:冯秀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宝忠,男,北京小城照明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清,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电隆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城照明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小城照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电隆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玲,被上诉人小城照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宝忠、杨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国电隆基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电隆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元,减半收取5038.5元,由上诉人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