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743号
原告: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电隆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