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盛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盛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盛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委会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蔺文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安众达(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3层1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维民。
被执行人:北京正方伟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北京市长城羊毛衫厂5号楼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盛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众达(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方伟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8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013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89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张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