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8091号
原告: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华路1号12幢2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8号2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