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8859号
原告: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西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4870446C。
法定代表人:田正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富彬,主任。
原告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飞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