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27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村西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487044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49582473。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平谷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