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27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村西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487044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49582473。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平谷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玲